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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6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张秉涛、周雪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张秉涛,周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6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郑营路口西南角盛世商务大厦1号楼。负责人赵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秉涛,农民。被执行人周雪玲,农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张秉涛、周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3)坊峡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3日以(2014)坊法执字第67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张秉涛享有所有权的东南牌DN7157L4小型汽车一辆(车架号码:LDNM45FZ5C0002505、发动机号码:SCS8897),并责令被执行人张秉涛、周雪玲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秉涛、周雪玲至今未履行。本院委托潍坊鑫源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对上述机动车进行的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70376元,但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而流拍。在对该标的评估价基础上下调15%即确定保留价为59819.60元后,于2015年5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竞买人梁振涛(公民身份号码:××)以59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车架号码为LDNM45FZ5C0002505、发动机号码为SCS8897的东南牌DN7157L4小型汽车所有权归买受人梁振涛(公民身份号码:××)享有;二、买受人梁振涛可持本裁定到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或者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于志明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