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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建武故意伤害、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30号罪犯孙建武,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2年9月17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市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建武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孙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孙建武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黄贵国、林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琴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武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孙建武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下半年、2014上半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获季度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罪犯孙建武的亲属于2015年1月26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孙建武于2013年2月18日被送交监狱执行,本次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的时间是2015年1月30日。本院认为,罪犯孙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武准予减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余刑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