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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法定代表人:许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迪波,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已主动交付讼争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能耗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