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东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东华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华,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亮,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系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荟珍,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系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东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人民陪审员 宋金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