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周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委托代理人代XX。被告叶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X。上列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其中4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5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案件的事实情况:2013年8月1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该笔借款。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面载明:“今叶XX欠到冯XX、周XX夫妇人民币壹拾万元正”,用以明确该笔债务。但被告在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仅偿还了人民币10000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案外人冯XX向本院出具《放弃债权声明书》一份,其自愿放弃其与原告周XX所享有的该笔共同债权,确认该笔债权由周XX一人享有。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务应当履行。在本案中,被告仅偿还了原告10000元借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借条》中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标准,本院视为无利息的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相关的款项,应当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催要借款,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故该逾期利息以人民币9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案外人冯XX自愿放弃享有该笔共同债权,系其自身权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债权的现债权人为原告周XX,被告应向原告偿还该笔债务。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XX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人民币105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妙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3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