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秋林与王东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林,王东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两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秋林,男,生于1968年7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王东林,男,生于1977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林诉被告王东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王秋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秋林诉王东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秋林承担。审判员 余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