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晓辉与王风保建筑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晓辉,王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地代表人:徐合孟申请执行人:徐晓辉被执行人:王风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