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娜娜与褚艳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娜娜,褚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杨娜娜,女,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华亚仲欣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吕梁市。被申请人褚艳飞,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杨娜娜与被申请人褚艳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褚艳飞所有的×××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全刚所有的×××号海马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张志斌所有的×××号大众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娜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褚艳飞所有的×××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刘全刚所有的×××号海马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张志斌所有的×××号大众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