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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伍某,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亚青,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黎某某,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邵水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被告人伍某及其辩护人谢豪松、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邵水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等人,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从其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中抽水营利。其中,伍某、黎某某在每期开奖前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额通过互联网赌博网站下注给吴某某,吴某某汇总的投注额在得到刘某某确认后,再下注到上线庄家。2014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分别在本区水东、博贺等镇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等人,并当场缴获了用于网络“六合彩”赌博的电脑、手机、银行卡、下注单等涉案物品。刘某某等人从2014年10月至被抓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经银行交易的金额为2150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伍某的辩护人谢豪松辩护认为:一、被告人伍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其只是一个“下线”,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已经查清的人物人系图来看,被告人伍某只是众多“下线”中的一个,和其他“下线”一样接受吴某某的管理,其接受的“六合彩”赌注多来自于其周边的亲戚朋友,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构成赌博罪,涉案金额达21506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侦查机关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的起诉书可知,被告人伍某、黎某某以及尚未归案的邓某凌、杨某波、杨某军等人均是与参赌人员接触的人员,他们均同是在被告人吴某某的管理之下,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并没有任何的上下级关系。被告人伍某、黎某某接收到参赌人员的赌资后,再分别将这些赌资汇总给管理人员吴某某。而被告人伍某与黎某某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关联,他们独立为政,互不干涉,也没有任何的分工与配合,甚至互不相识!被告人伍某按自己所参与的赌资收取相应的报酬与黎某某无关,而黎某某的报酬也完全与被告人伍某无关。由于被告人伍某所处从犯地位,其依法只应对其自己所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对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是被告人伍某、黎某某以及尚未归案的邓某凌、杨某波、杨某军等人的全部涉案金额为215060元,这一指控数额绝非被告人伍某一人所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构成赌博罪,涉案金额达21506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人伍某主动承认参与“六合彩”赌博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真诚,依法应从轻进行处罚。被告人伍某自2014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多次的讯问过程中均主动承认参与“六合彩”赌博行为,详细交待自己参与赌博的情况,认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伍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时间短,在其处的参赌人员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加上其所获的非法利益少,因此也应从轻对其处罚。从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伍某涉案时间短,从参与“六合彩”赌博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仅仅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从中所获的非法利益少,犯罪所得仅为人民币3000多元。被告人伍某是个正当的商人,在电城经营着一家“×××”儿童服饰店,有着稳定的收入,其参与“六合彩”赌博只是一种业余行为,且大多数都是帮亲戚朋友下注,相比于以赌博为业的职业赌徒来说,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五、被告人伍某是初犯,为人老实厚道,一惯作为较好,又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依法也应酌定从轻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邵水记辩护认为:一、指控黎某某的涉案金额为21506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本案中,黎某某只是与刘某某、吴某某构成共犯,与伍某没有任何犯意联络与共同行为,黎某某与伍某各自的行为及涉案金额互不相干。同时,本案证据充分显示,黎某某涉案的金额只是通过吴某枚银行卡进行的六笔交易共款139490元,至于伍某另行交易的75570元与黎某某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因此,对黎某某依法应以涉案金额139490元进行定罪量刑。二、黎某某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黎某某的行为在本案中相对其他被告人来讲,只是起到一种次要、辅助的作用,只是帮人收取赌资,而且所得利益较少,应依法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黎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诚恳,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黎某某一向是个老实地道、遵纪守法的家庭主妇,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触犯刑法,在刑拘关押至今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恳请法庭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黎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信,黎某某一定会以此为教训,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等人,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从其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中抽水营利。其中,伍某、黎某某在每期开奖前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额通过互联网赌博网站下注给吴某某,吴某某汇总的投注额在得到刘某某确认后,再下注到上线庄家。2014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分别在本区水东、博贺等镇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等人,并当场缴获了用于网络“六合彩”赌博的电脑、手机、银行卡、下注单等涉案物品。刘某某等人从2014年10月至被抓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经银行交易的金额为21506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2、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伍某辨认出在编号(一)该组照片中第8号就是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编号(二)该组照片中第10号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辨认人伍某同时表示,两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其不能辨认出是谁;辨认人刘某某辨认出在编号(一)该组照片中第11号就是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编号(二)该组照片中第12号就是犯罪嫌疑人黎某某。辨认人刘某某同时表示,两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其不能辨认出是谁;辨认人黎某某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9号就是其接受群众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的上线庄家吴某某。辨认人黎某某同时表示,本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其不能辨认出是谁的事实;3、签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签认照片中的电脑是其用于网络“六合彩”赌博的电脑;被告人吴某某签认照片中的电脑是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扣押其用来投注“六合彩”用的笔记本电脑;被告人吴某某签认照片中的手机是其用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OPPO手机、IPHONE5手机,手机号码分别为13423560×××、13360753×××;被告人吴某某签认照片中的电脑主机是公安民警抓获其时从其家中扣押的台式电脑主机;被告人吴某某签认照片中是公安民警抓获其时从其家中扣押的平板上网本;被告人吴某某签认照片中的资料是其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时的数据资料;被告人伍某签认照片中的存折和银行卡是从其家中的衣柜中搜查出来的;被告人伍某签认照片中的纸碎是搜查前其撕烂并丢进厕所的;被告人伍某签认照片中的联想电脑是其使用的;被告人黎某某签认照片中的电脑是从其房间查扣的电脑(已损坏);被告人黎某某签认照片中的单据是从其房间搜查出来的购车单据;被告人黎某某签认照片中的手机是其使用的手机;被告人黎某某签认被查获的帐单是其收取“六合彩”赌博时下注记录的部分数据;4、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搜查字(2014)008号、009号、010号、115号搜查证,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人员于2014年11月7日分别依法对电白区水东镇××路××公司××宿舍楼××栋×××房、电白区水东镇××路×××栋×××房赖某家、电白区水东镇×××街××巷×号、电白区博贺镇××街×××商品楼×梯×××房进行搜查的事实;5、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1月7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人员分别对居住在电白区水东镇××路××公司××宿舍楼×栋×××房的伍某人身、随身物品及住所、刘某某的住处电白区水东镇××路×××栋×××房、吴某某的住处电白区水东镇×××街×××巷×号、黎某某的住处电白区博贺镇×××街×××商品楼×梯×××房进行搜查的情况;6、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电公(巡)扣字(2014)52号、53号、54号、55号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在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财物电脑1台、手机1部(特征:白色三星、号码13929782×××、IMEI352107063550450/01;扣押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财物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主机1台、显示器1台、苹果手机1部、OPPO手机1部、广东农村信用社存折1本(特征:户名吴某辉、账面余额70.82元)、联想平板电脑1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3本(特征:户名分别为吴某辉、林某娟、刘某豪)、中国农业银行存折1本(特征:户名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5张(特征:账号分别为6259656680160×××、6227003146090166×××、4367455136891×××、6227076120017×××、6221662091810×××)、中国建设银行存折1本(特征:户名吴某某)、中国银行存折1本(特征:户名戴某梅)、中国农业银行卡6张(特征:卡号分别为5194130005969×××、6228481179550480×××、6228370063330×××、6228481168809246×××、6228481178370283×××、6228461178005075×××)、广发银行卡2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25581240008×××、6225591240135×××)、广东发展银行卡1张(特征:卡号5201521240090×××)、中国银行卡1张(特征:卡号6216617010000548×××)、现金65张(特征:现金6500元、面额百元);扣押被告人伍某持有的财物身份证1张、伍某广东农村信用社存折2本(特征:账号80010001139509×××、客户号0000080012246×××,账号80010000150354×××)、杨某新广东农村信用社存折2本(特征:账号分别为80010000150367×××、80010000824548×××)、杨某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1本(特征:账号605923004220549×××、配卡)、杨某新中国银行存折1本(特征:账号477590301880151×××)、杨某新中国建设银行存折1本(特征:账号3145089980100246×××)、伍某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1本(特征:账号605923004220753×××)、广东农村信用社卡4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10181048800149×××、6210181048800945×××、6215188701019975×××、6210188800075492×××)、中国农业银行卡4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28481175085505×××、6228481178621364×××、6228481174361673×××、62284811748229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21885923002311×××、6221885923000136×××、6221885923002267×××、6221885923001627×××、6210985923000384×××、6215995923000085×××)、中国银行卡1张(特征:卡号6013827010002082×××)、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特征:姓名杨某、无卡号)、电脑主机(联想)1台(特征:SS04804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U盘1个(特征:编号9558010017695×××)、广东农村信用社U盘1个(特征:证号310000004×××)、计算机1台、苹果手机1部(特征:黑色);扣押被告人黎某某持有的财物电脑显示器1台(特征:品牌SONY、白色、已损坏)、电脑主机1台(特征:星宗泉主机壳、白色、已损坏)、人民币950元(特征:¥95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存折2本(特征:户名黎某某、账号44589201100143×××,户名黎某某、账号44578700460036×××)、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28481178971379×××、6228481178104263×××、6228481178104263×××)、三星手机1部(特征: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特征:银色)、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锁2个(特征:白色和银黑色)、六合彩下注单据1袋(特征:单据已撕裂)、广东农村信用社存折2本(特征:户名黎某某、账号80010000115483×××、80010000639121×××)、广发银行卡1张(特征:卡号6258091240036×××)的事实;7、退还清单,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于2014年12月23日将身份证1张、广东农村信用社存折2本(特征:账号80010001139509×××、80010000150345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1本(特征:账号605923004220549×××、配卡)、中国银行存折1本(特征:账号477590301880151×××)、中国建设银行存折1本(特征:账号314508998010024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1本(特征:账号605923004220753×××)、广东农村信用社卡4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10181048800149×××、6210181048800945×××、6215188701019975×××、6210188800075492×××)、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28481175085505×××、6220181174361673×××、62201811748229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21885923002311×××、6221885923000136×××、6221885923002267×××、6221885923001627×××、6210985923000384×××、6215995923000085×××)、中国银行卡1张(特征:卡号6013827010002082×××)、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特征:户名杨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U盾1个(特征:编号9558010017695×××)、广东农村信用社U盾1个(特征:证号310000004×××)退还给吴某辉;将广东农村信用社存折1本(特征:户名吴某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3本(特征:户名分别为吴某某、林某娟、刘某豪)、中国农业银行存折1本(特征:户名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5张(卡号分别为:6259656680160×××、6227003146090166×××、4367455136891×××、6227076120017×××、6221662091810×××)、中国建设银行存折1本(特征:户名吴某某)、中国银行存折1本(特征:户名戴某梅)、中国农业银行卡5张(特征:卡号分别为5194130005969×××、6228481179550480×××、6228370063330×××、6228481168809246×××、6228481178370283×××)、广发银行卡2张(特征:卡号分别为6225581240008×××、6225591240135×××)、广东发展银行卡1张(特征:卡号5201521240090×××)、中国银行卡1张(特征:卡号6216617010000548×××)、现金65张(特征:现金6500元,面额百元)退还给朱某芳;将人民币950元、中国农业银行存折2本(特征:账号分别为44598201100143×××、44578700460036×××)、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特征:账号分别为6228481178971379×××、6228481178104263×××、6228481178104263×××)、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锁2个(特征:白色和银黑色)、广东农信社存折2本(特征:账号分别为80010000115483×××、80010000639121×××)、广发银行卡1张(特征:账号6258091240036×××)退还给杨某军的事实;8、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7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电白区水东镇×××××宿舍×栋×××房有人涉嫌网络赌博,于是该队组织警力前往查处。出警到现场后当场抓获涉嫌网络赌博的刘某某等人并缴获涉赌工具一批,并将刘某某等人传唤回本单位讯问调查的事实;9、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网络警察大队茂电公(网监)勘(2015)02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送检的电脑硬盘一个(品牌为:HITACHI,容量为320G,S/N码:43FYNDZP)有涉嫌网络赌博的痕迹的事实;10、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巡)调证字(2014)5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1月18日向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调取被告人吴某某(手机号码为:13423560×××)、黎某某(手机号码为:13828639×××)、刘某某(手机号码为:13929782×××、13542355×××)、赖某(手机号码为:13727796×××)、伍某(手机号码为:13553669×××、18306658×××、13535927×××)等人的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的通话记录进行证据调查的事实;11、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客户姓名:刘某某、手机号码:13929782×××,客户姓名、手机号码:13423560×××,客户姓名:杨某军、手机号码:13828639×××,客户姓名:伍某、手机号码:13535927×××,客户姓名:陈某强、手机号码:13553669×××,客户姓名、手机号码:13542355×××,客户姓名、手机号码:13727716×××,客户姓名:新客户、手机号码:18306658×××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期间的通话情况;12、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巡)调证字(2014)7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调取被告人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61178005075×××)的户口交易详细记录(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7日)及网上银行交易详细记录(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7日)的事实;13、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客户账号:6228461178005075×××、客户姓名:吴某某的交易明细情况;14、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巡)调证字(2014)22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调取被告人吴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2016000253×××)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7日)及存款余额的事实;15、理财金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卡号:6222082016000253×××、户名吴某某的交易明细情况;16、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巡)调证字(2014)243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中心台支行调取被告人吴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0955923000004×××)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7日)及存款余额的事实;17、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证实账号/卡号:6210955923000004×××、户名:吴某某的交易明细情况;18、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巡)调证字(2014)67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调取被告人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7090187×××,户名吴某枚)的帐户开户资料、户口交易记录(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7日)及帐户余额进行证据调查的事实;19、3093借记卡—卡资料查询、429A借记卡明细查询(一个月以上),证实户名:吴某枚,卡号:622848117090187×××的交易明细情况;20、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巡)调证字(2014)24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调取被告人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61178005075×××)和伍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78621364×××,户名刘某珍)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7日)及存款余额的事实;21、3093借记卡—卡资料查询、429A借记卡明细查询(一个月以上)、3065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证实户名:吴某某,卡号:6228461178005075×××的交易明细情况;22、3093借记卡—卡资料查询,证实卡号6228481178621364×××查询错误(1801)卡号不合法或不存在的事实;23、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巡)调证字(2014)23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调取被告人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5522453140053×××)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7日)及存款余额的事实;24、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证实户名:吴某某、卡号5522453140053×××的交易明细情况;25、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冻财字(2014)00018号、00019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怡景湾支行、电白博贺支行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1月25日根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的通知,已将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行的91473.91元冻结,冻结时间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将被告人黎某某在该行的58865.90元冻结的事实;26、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关于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赌博案涉案金额认定的说明,证实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赌博一案,经现已查明的情况和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在这条线的网络六合彩赌博刘某某是老板,吴某某是管理者,而伍某和黎某某则是下线庄家。从2014年10月开始,刘某某雇佣吴某某来管理,通过吴某某的农行账号(6228461178005075×××)与伍某的农行账号(户名刘某珍,账号:6228481178621364×××、黎某某的农行账号(户名:吴某枚,账号:6228481174090187×××)进行网络六合彩赌注交易。经提取农行交易记录,在2014年10月期间,黎某某与吴某某进行网络六合彩赌注交易6次,金额分别为39140元、12110元、10420元、22020元、40970元和14830元,一共是139490元;而伍某与吴某某进行网络六合彩赌注交易1次,金额是75570元;总交易金额为215060元。因此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赌博案认定刘某某的涉案金额为215060元,吴某某的涉案金额为215060元,黎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39490元,伍某的涉案金额为75570元的事实;27、情况说明、证明,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28、关于要求变更在押人员刘某某强制措施的报告,证实茂名市电白区第一看守所于2014年11月24日向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法制室、巡警大队书面报告,该所在押人员刘某某,男性,现年47岁,住电白区,2014年11月9日因涉嫌赌博被巡警大队刑拘并送该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入所体检时发现有1、高血压3级(极高危);2、频发室性早搏;3、胆囊结石等疾病。经特许收押入所后于23日晚上20时多报告身体不适,该所民警立即带其到电白区人民医院检查并按医院要求办理了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心绞痛;2、3级高血压(190/110mmhg)”。鉴于在押人员刘某某病情比较严重,已不适合继续关押,加上该所目前关押人数严重超容,警力不足,没法安排警力到医院看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刘某某的强制措施的事实;29、电白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经电白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心绞痛?2、3级高血压病(血压:190/110mmhg);建议住院治疗的事实;30、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查询,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31、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立字(2014)02008号立案决定书,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1月7日决定对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赌博案立案侦查的事实;3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1967年3月21日出生,被告人吴某某于1982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人伍某于1977年4月20日出生,被告人黎某某于1967年6月30日出生,其四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电白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2、电白区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3、电白区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复印件一份;4、电白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5、电白区人民医院危重病人家属谈话记录复印件一份。上述定案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刘某某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证据与查证认证的事实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伍某、黎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等严重疾病,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冻结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的财物,由于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而且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请本院予以没收,因此本判决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冻结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的财物不作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综合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伍某、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四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伍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友斌人民陪审员  杨礼安人民陪审员  蒙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国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