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孟凡合、闫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孟凡合,闫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建新。被告孟凡合(孟和群)。被告闫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与被告孟凡合、闫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以被告孟凡合去世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郎军山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袁明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自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