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陶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陶某,居民。被告贺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德龙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