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奇泉商行诉被告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泉商行,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奇泉商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菜园村****号。经营者刘青,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南京路5号。经营者冯志华。原告奇泉商行与被告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以下简称本色咖啡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泉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戴懋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本色咖啡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奇泉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本色咖啡厅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饮料。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原告共向被告出售47192元的饮料,送货单已由其库管签字确认。2015年1月22日被告本色咖啡厅的工作人员对2014年11月份的货款进行了审核确认,并支付了货款5000元,但其余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1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货款4219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的1.5倍计算,从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奇泉商行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营者刘青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本色咖啡厅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营者冯志华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原告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4日送货单三十三张、2015年1月22日及2015年3月4日被告审核并加盖公章的领款单四张。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共向被告销售共计47192元的饮料,且原告已完成交付义务。2、原、被告之间已就饮料的货款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饮料销售款为47192元,并支付了5000元货款,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证据三、2015年4月21日证人左某所作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所欠原告饮料货款的事实及金额。被告本色咖啡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原告所举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协商于2014年上半年与被告本色咖啡厅建立买卖饮料的合同关系,但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建立买卖关系初期被告尚能按时支付货款,但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被告本色咖啡厅拖欠原告饮料货款共计4668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在支付了2015年12月3日之前的5000元货款后,余款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以领款单、送货单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予以认定。被告本色咖啡厅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2192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查实,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4日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41688元,故本院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41688元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及其计算方法,但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已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本院认定被告以本金4168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5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超过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奇泉商行货款41688元,并以41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奇泉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42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