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哈麦得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哈麦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8号罪犯马哈麦得,男,生于1974年4月9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2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2日以(2007)桂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9月减刑1年8个月,2012年1月减刑1年9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6次,积分3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哈麦得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