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锦,男,1976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锦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许锦与顾某某在网络上结识,随后二人一直通过QQ聊天保持联系。在网聊过程中,被告人许锦欺骗顾某某自己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专门为省领导洗黑钱,并谎称自己有房产、有豪车、有养牛场且目前单身。2012年5月,被告人许锦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被工商部门调查,银行账户被封为由开始以借款为名骗取顾某某金钱;随后被告人许锦又以各种理由向顾某某“借钱”,如自己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到沈阳帮顾某某卖家具需要用钱,卖牛还顾某某钱需要费用为由等骗顾某某钱,至案发时被告人许锦共骗顾某某人民币84800元。案发后,顾某某及其儿子高某某向被告人许锦索要回人民币6400元。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锦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锦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甲、许某某、李某某、许某甲、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账户明细查询、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及被告人许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许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7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果代理审判员 郝 燕人民陪审员 刘佳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