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鑫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泽县有线电视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有线电视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21号原告鑫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住址:FLAT/RM1501(057)15/FSPACENTRE53-55LOCKHARTROADWANCHAIHK.代表人彭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金兰,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泽县有线电视台,住址:河北省深泽县府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台长。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鑫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有线电视台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海、徐克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就合作形式、项目进展及各方的职责、违约责任及担保事宜等达成了协议;2010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就增加前端投资、装机优惠政策、城区有线网络的维护等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筹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增大投资项目,为难恐吓原告项目负责人,并违反协议约定又与第三方合作,封锁机房及电脑控制室,致使原告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由于多次制造事端,在2014年4月6日原告被迫无奈与被告签订《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合作退出协议》(以下简称《退出协议》),就原告退出合作做了约定。但该约定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到目前为止,该附条件尚未达成,导致该退出协议未能生效。根据《退出协议》第一条约定:“退出形式:被告一次性购买原告合作期限。双方同意议价70万(柒拾万)人民币,分二次付款,协议签订时支付原告60万元,余下10万元,2014年6月6号之前付清原告,如不能按时付清余款,本退出协议失效,已支付现金作为原告分成收入顸支,原有合作协议有效”;第四条约定“原告收到第一批款项,原告提供收费系统的密码,待原告告知统计复用器操作系统密码后,即日支付余款10万元;如原告不提供节目优化统计复用器密码,被告不支付余款10万元,在未交接完毕造成的影响,双方共同承担”。根据《退出协议》被告于4月6日支付原告60万元,被告支付款项之前原告已告知初级密码,原告于4月22日提供了高级收费系统密码。原告于6月6日告知统计复用器密码,如期履行了义务。但是,依据该协议,被告应在2014年6月6日之前支付10万元,此为附解除条件的约定,但截止到目前,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10万元余款。原告曾于2014年6月12日通过广瀚律函字第1061号律师函进行了催告,但被告却委托律师回函,对应履行的义务予以搪塞。综上所述,被告未按《退出协议》中第四条约定支付余款,应当按照《退出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办理,即原有合作协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2009年9月17日签订的《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及2010年3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方履行合作协议按收视费分成收入原告所得6853878元;3、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合作期42个月违约损失投资款利息10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09年前,被告使用有线输送电视信号,因资金匮乏边远农村未能输送。为落实电视传输“村村通”要求,县、市广电局对被告做出“引进民间资本改造有线电视”的批复。原告法定代表人彭超表示愿意投资,声称已与多个县(市)合作“村村通电视”工程。被告在原告拟定的《合作协议》被告签章处签字、盖章,原告方彭超把盖了他们公司印章的《合作协议》拿回来交给被告时,《合作协议》第1、2页内容与协商内容的有了出入:1、把约定的有线传输变成了无线传输数字电视信号;2、把原告出资变成了原告出资采购该项目的前端及终端设备;3、删去了原告保证所购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变成了(无论原告购来什么设备)被告(必须)30日内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把约定共同管理收取收视费,改成了:该项目收入由原告管理。被告坚持按当初协议,对原有线传输线路进行改造、增设,原告只投入18.8万元,改造了城关镇南关村线路。原告采购无线设备安装后,原告派驻的技术人员独自掌握前端设备密码、操作系统密码、复用器密码,进而依据修改后的协议,掌控了收视费的收费权,架空了被告.甚至可以说是利用合作协议占领了深泽县有线电视台。2010年3月3日(过年后)原告带来补充协议,内容是优惠促销,原告说:目的是发展客户、尽快收回投资。2011年4月28日市广电局发来内部明电,转发省广电局36号文件,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模拟电视频道开展地面数字电视收费业务属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答辩人将此文件转送原告,并要求原告停止无线业务,继续投资改造、增设原有线线路,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诉称这是:“故意增大投资项目,为难、恐吓原告项目负责人”,原告坚持不停,不投资改造线路,抵制整改。因为原告抵制整改,继续违法占有频率,2012年5月10日市广电局转发省广电局《关于对深泽县违规使用频道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进行整改的通知》,被告将此文件转交原告。省广电局指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派员来被告单位监督整改,整改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发射设备,为了加强监管,保障文化信息安全,关闭无线设备、并网营运,被告按整改要求关闭了机房和电脑控制室(几个小时),原告诉称这是:“封锁机房和电脑控制室、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违反约定、又与第三方合作”。2014年初,国家广电总局发通知:要进一岁把“严肃查处、纠正地面数字电视违规行为列为重点工作,列入反腐败内容”被告把通知转送原告后,原告感觉前景不妙,随即提出退出合作,哭诉说再有70万才能收回成本,并说亲友、股东都患病,要被告70万元买断原告的股份,原告拟定了《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合作退出协议》,被告借了60万元给了原告,但原告给的仍是假密码,原告继续控制复用器密码,委托律师发函,要被告再付10万元。因为原告给被告的密码是假的,再因省广电局派员对深泽县电视台使用无线设备进行整改时强调“现使用的全套设备,均没有国家认证的入网许可证、危机信息安全,违法占用频率危害航空、通讯等安全,必须停止使用”;再据原告遗留的文件,原告实际投资设备款仅150余万元,南关村有线整改资金仅18.8万元,而原告给被告的设备报价单增大为1063万余元;原告遗留的文件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原告收取181万余元收视费,就已经收回了全部投资,彭涛起获利28万元;仅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不到一年的时间,原告股东共分红300余万元,故被告就没付10万元。因10万元原告起诉,诉求:判决被告执行《合作协议﹥,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来10年收入分成及利息总计790余万元。原告的意图是利用法律获得:未发生的预期、非法利益。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合作合同违反国家规定,是无效合同;原告诉求预期、非法利益,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公司资料证明;2、原告董事彭超身份证明;3、合作协议;4、补充协议;5、合作退出协议;6、律师函;7、短信记录;8、深泽县数字电视设备清单;9、套餐销售汇总收入单。被告针对其抗辩提供了以下证据: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退出合作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作的项目违法,双方订立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均是无效合同;2、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广电总局通知等,证明原告违法经营,抵制整改。本院对上述证据在开庭时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原告拿着去盖章后,前1,2页内容有变动,变动的内容有四个方面。变动内容见答辩状;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五,被告也提交了,区别是被告提交的协议有附注,原告认可;对证据6,被告认可收到过;对证据7短信内容,没有异议,但给的号均为假的;对证据8,被告认为系假清单,清单上注明1000多万,实际原告支出仅100多万;对证据9,与原告起诉无关。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原、被告签订合同是在2009年,而意见是2014年出的;对证据3,系分红证据与本案无关,18万元电路改造费用是真实的,购置资金135万,是合作项目刚开始时一小部分投资。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证据1、2、3、4、5、6、7、8、9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未提异议,予以认定;对被告证据1、2、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告未提异议,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证,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根据石家庄市广电局及深泽县广电局对其批复“引进民间资本改造有线电视的批复”的精神,引进原告资金及技术,共同开发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2、被告以深泽县有线电视台现有的资源、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乙方以资金及无线国标数字信号技术形式投入。3、合作范围为:向深泽县全境提供国标无线数字信号,合作期限为15年,自2010年1月l同至2024年12月31日止。4、利益分配:按该项目收视费及附加增值收入(不含广告费和新装客户机顶盒销售收入)总额分配,按年度计算,从装机年度起(不含2009年),前三年甲方以30%分成,原告以70%分成:剩余年度被告以60%分成,原告以40%分成。广告费收入归被告全额收取;客户机顶盒(含副机)销售收入,前三年归原告全额收取,剩余年度由被告以市场价向原告购买,销售价格及销售收入由被告自主支配。收回历史欠费,被告以60%分成,原告以40%分成。5、该项目收入由原告管理,设立单独银行账户,按上述利益分配方案每月纳税(如有,以税单为扣除依据)后分配后各方自主开支。6、合作期内,原告投资购建的一切设备所有权属原告,当原告利益受到侵害时,原告可以处置该设备;合作期满,付清原告应得利益后,一切设备所有权自动归属被告。合作期内,如遇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相关机构有偿终止该项目时,应优先保障原告利益,其上限为以事发时实际用户数量和收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算至合作期满原告应得利益的总额,超出部分归被告所有。7、被告保证本项目合法,并在本签署本合同30天内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频率资源)。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转,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8、被告保证本项合作期内,不得引入第三方独资或合资或合作投资建设同类或类似的电视信号系统。9、合作期内被告负责64套节目信号源(含信号源费用)、终端客户安装与维护及被告内部营运所有费用支出:原告负责前端设备安装与维护及原告派驻人员营运所有费用支出,并为被告人员提供技术指导。10、原告负责出资采购该项目的前端及终端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则按行业或企业标准),保证正常运转。11、原告保证在被告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前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64套节目的信号发射传输,并按被告开发客户的进展程度稳定供应终端接收天线及机顶盒。12、因原告资金问题未能使项目设备及时到位,或设备技术没达标,致使被告不能如期完成3万户收视客户的目标,所造成的被告损失,原告须按该项目投资额的1%赔偿被告损失。13、由于被告未能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而造成的项目损失,被告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告。14、因被告未履行合同责任或其他被告原因造成的项目终止(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被告应按原告实际投入额的2倍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播放自编节目和广告应单方承担一切风险,并承担因此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2010年3月3日,原、被告就《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又达成补充协议,主要内容:1、原告增加前端投资,向深泽县城区现有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有线数字信号,合作期限及双方权责按原协议执行。2、装机优惠政策:优惠期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正常交费的老用户:主机预交1年收视服务费(不含安装材料费),免费配置机顶盒。2009年没有正常交费的老用户:主机预交2年收视服务费(不含安装材料费)免费配置机顶盒。新装用户:预交收视服务费,自购机顶盒。3、城区有线网络的维护,开通数字信号前维护费用由原告负责(不含被告维修人员费用),开通数字信号后维护费用由被告负责。4、赠送机顶合的免费用户,机顶合费用被告负责50%,原告负责50%,但总数不得超过800户,超出部分全部费用由被告负责。2014年4月6日,原、被告又达成《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合作退出协议》,主要内容:1、退出形式:被告一次性购买原告合作期限。双方同意议价70万(柒拾万)人民币,分二次付款,协议签订时支付原告60万元,余下10万元,2014年6月6号之前付清原告,如不能按时付清余款,本退出协议失效,已支付现金作为原告分成收入预支,原有合作协议有效。2、原告退出时间:2014年4月1日-2024年12月31曰,2014年4月1日之前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所得利益被告无条件支付。3、原告退出时,原告在被告所在经营场所范围内的一切设备及办公用品归甲方所有。4、原告收到第一批款项,原告提供收费系统的密码,待原告告知统计复用器操作系统密码后,即日支10余款lO万元:如原告不提供节目优化统计复用器密码,被告不支付余款lO万元,在未交接完毕造成的影响,双方共同承担。5、签订本退出协议之前被告必需支付原告三月份的收视费分成。6、原告退出后被告需要原告技术支持,原告努力配合,但由被告支付差旅费。2014年6月12日,原告委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主要内容:据原告介绍,已将收费系统密码、统计复用器操作系统密码全部提供给贵台,但贵台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余款,按《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的合作退出协议》第一条约定“如不能按时付清余款,本退出协议失效.已支付现金作为原告分成收入预支,原有合作协议有效。请贵台没有依约全面履行《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的合作退出协议》内容,应当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双方约定,违反《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的合作退出协议》内容,贵台应继续履行《关于深泽县村村通数字电视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系在香港注册的香港公司,其和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经营有线电视台,违法了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被告基于此无效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及退出协议亦均为无效,原告基于上述无效合同提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无效后的处理,由于原告未提出具体请求也未提供具体证据,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12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存杰审 判 员 陈萌楠代审判员 吴钰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