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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佛送与黄天弋、毕艳娟其他执行2015执复议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3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黄XX,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吴昌奕、刘佳,分别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异议人):黄天X,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异议人):毕X娟,住广州市海珠区,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黄天X,本案异议人之一。申请复议人黄XX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黄天X、毕X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2)穗海法执字第33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天X、毕X娟共有的位于XXX的房产。被执行人黄天X、毕X娟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现本案执行中暂未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黄天X、毕X娟名下除XX之外有其他的房屋,法院应当在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之后,再拍卖上述房屋。2014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穗海法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一、异议人黄天X、毕X娟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二、中止对XX的拍卖。黄XX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我方在经办执行法官主持下参与相关执行事项处理时,均明确表示愿意租赁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房屋给对方居住(至少半年期限),地方由被执行人选择。但被执行人不予理会,也不愿意配合法院相关工作,导致安置住所相关方案无法执行。2、被执行人本身有多套房屋居住。根据(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黄天X母亲名下有六套房屋要抵押给我方,即证明涉案房屋并不是被执行人唯一可以居住的地方。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面积为113.5676平方米,经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其在2014年3月11日的市场价值在XX元。被执行人人均居住面积达到近3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却得租房住,毫无公平可言。4、申请执行人夫妇对两被执行人拥有的总债权本息合计已经超过XX万元人民币。如中止拍卖,则巨额债权成为一张白纸。5、被执行人黄天X本身的工作收入足够缴纳一般租房所需租金。故请求撤销(2014)穗海法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继续开展相关拍卖的执行工作。本院查明:黄XX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黄天X、毕X娟支付本金及利息等合计约XX元。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作出(2012)穗海法执字第33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黄天X、毕X娟共有的位于XX的房产。据2014年3月4日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XX登记在黄天X、毕X娟名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2010年设定了抵押,权利价值为XX元,该房除被一审法院查封外,另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据广东正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在2014年3月11日的市场价值总值为XX元。另据户口本记载,黄天X、毕X娟住址在XX,共有户主黄天X、妻子毕X娟、儿子黄某乙、女儿黄某丙四个常住人口,其中儿女均已成年。一审法院到房管局查询黄天X该户口住址的产权情况,产权人非黄天X、毕X娟。黄天X、毕X娟为证明其一家四口在涉案房屋居住,提交了居住情况报告,其上加注:“据‘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XX处反映,黄天X、毕X娟、黄某丙、黄某乙四人现居住XX”,加盖了XXX会印章。黄天X、毕X娟提交了房管局出具的黄XX、黄X豪名下在广州市区查无房产情况的查询证明。一审法院到房管局查询黄天X、毕X娟名下房产情况,查询证明记载两人除涉案房产外,在广州市区无其他房产。另,黄天X提交了XX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拟证明其月收入XX元;提交了毕X娟入监通知书,拟证明毕X娟因犯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于2013年10月14日送监狱服刑;提交了黄某丙、黄某乙的学生证,拟证明两子女现在大学就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中,黄天X、毕X娟所欠债务本息约为XX元,而涉案房屋在2014年3月11日的评估市场价值总值为XX元。拍卖涉案房屋所得价款尚不够清偿本案债务,况且司法拍卖存在流拍后降价的可能性,而本案执行中暂未有证据证明黄天X、毕X娟名下除XX之外有其他的房屋,因此在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之前不宜拍卖上述房屋。黄XX复议称愿意租赁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用房给被执行人居住,但目前一审法院并未做好该安置方案,黄XX可以继续向一审法院申请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后再行拍卖涉案房屋。黄XX认为黄天X、毕X娟有多套房屋居住,但目前并无相关证据证明,黄XX所称的(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并未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因此,黄XX的复议理由和复议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黄天X、毕X娟异议理由成立正确,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复议人黄XX的复议请求。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第一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第二项为: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穗海法执字第3360-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