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玉常与杨栋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常,杨栋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王玉常,农民。被告杨栋仁,农民。原告王玉常诉被告杨栋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颖琪独任审判。2015年5月18日,原告王玉常以其已经与被告杨栋仁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常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玉常负担。原告王玉常已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院退回35元给原告王玉常。代理审判员  邓颖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