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云台与冯立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台,冯立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572号原告张云台,居民。被告冯立业,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原告张云台诉被告冯立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立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