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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冯野与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965号原告冯野。被告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58号广新商务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沈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野诉被告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野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野负担。审 判 员  许 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建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