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蔡某,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鲜连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