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德庆卓嘎与拉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卓嘎,拉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卓嘎,女,2008年4月4日,藏族,现住江孜县。法定代理人次央,女,藏族,现住江孜县。被执行人拉顿,男,藏族,现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卓嘎与被执行人拉顿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庆卓嘎的法定代理人次央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400元抚养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拉顿自动支付了8400(捌仟肆佰)元抚养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索朗多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巴旺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