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俊鹏与马鞍山市恒顺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鹏,马鞍山市恒顺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张俊鹏,男。被告:马鞍山市恒顺机械厂。原告张俊鹏与被告马鞍山市恒顺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俊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俊鹏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