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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与马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76-1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祥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马祥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1142.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