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讼代表人:马骏。委托代理人:张丽平、吴竞轶,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64元(缓交),减半收取4382元,由原告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风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