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刘仁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良,刘化勤,李永清,刘正恩,杨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刘仁良,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刘化勤,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永清,男,194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正恩,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杨凤莲(刘正恩妻子),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刘仁良与被执行人刘正恩、杨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正恩、杨凤莲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