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非诉行审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会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会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非诉行审字第0052号申请人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人民西路239号。法定代表人王平,主任。被申请人王会冬。海门市卫生局于2014年12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2014)海卫医罚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王会冬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义齿基托树脂、磨牙机、探针等10种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2万元。海门市卫生局于2015年1月2日被依法撤并,其职能由申请人行使。因被申请人王会冬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海门市卫生局作出的(2014)海卫医罚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会冬罚款人民币2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秋萍审 判 员 陈立新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