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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天峰与周丽琴、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天峰,周丽琴,刘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09-1号申请执行人邵天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丽琴,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哲,住郑州市金水区。邵天峰与周丽琴、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惠证民字第1977号公证书及(2015)郑惠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丽琴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1-3层10号的房产一套、刘哲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19号20号楼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被执行人刘哲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19号20号楼的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并由邵天峰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哲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xx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