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催���第00017号申请人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640-6。法定代表人余泽安,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800053/94848969,出票日期2014年9月11日,出票人为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斌艺石材经营部,支付人招行江北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骁畅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惠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