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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诉李兰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李兰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包永亮,该局局长。被告李兰平,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诉被告李兰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