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彦荣与段国强、段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本院张某某与段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某某、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某某、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24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6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10元、执行费39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6日依法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13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