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无锡市覃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无锡市覃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无锡市利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百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北路4号。负责人张广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无锡市覃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1112室。法定代表人李玉萍。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路西。法定代表人魏翰晖。被执行人无锡市利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友谊中路288号(友谊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黄长荣。被执行人无锡百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中路288号(友谊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何光辉。被执行人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友谊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魏翰晖。被执行人李玉萍。被执行人魏翰晖。被执行人何雪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覃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覃建公司)、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鑫公司)、无锡市利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友公司)、无锡百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覃建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前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贷款本金9760014.35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息随本清);二、宝鑫公司、利友公司、百度公司、中正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对覃建公司的上述还款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有权对魏翰晖、何雪贞名下的无锡市广益路289-5-211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00万元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60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预交),由覃建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4月21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因被执行人覃建公司、宝鑫公司、利友公司、百度公司、中正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覃建公司、宝鑫公司、利友公司、百度公司、中正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按期申报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发出申请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既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各大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覃建公司、宝鑫公司、利友公司、百度公司、中正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百度公司有坐落于紫金门花苑100、102号(已设定抵押,抵押权利人建行梁溪支行、唐超)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百度公司另有坐落于锡沪中路162号(已设定抵押,抵押权利人建行梁溪支行、唐超)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宝鑫公司有坐落东亭友谊北路288号(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房产,已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他案查封,本案已办理了轮侯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魏翰晖有坐落于环山东路8吟香庭83(所有人何雪贞,共有人魏翰晖,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农行无锡滨湖支行,何雪琴)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魏翰晖有坐落于广益路289-5-211(所有人何雪贞,共有人魏翰晖,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工行锡山支行),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尚未取得处置权,暂时难以处置。何雪贞有坐落于湖畔花园325(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交通银行无锡东门支行)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何雪贞有坐落于北禅寺15(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交行无锡东门支行、交行无锡分行)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何雪贞另有坐落于东坊雅居40-501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李玉萍有坐落于君怡花苑37-602(所有权人李玉萍,共有人魏明生,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工行无锡分行)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在无锡市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除被执行人宝鑫公司名下有苏B×××××车辆,中正公司名下有苏B×××××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下落不明,目前难以执行,其余被执行人覃建公司、利友公司、百度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查询被执行人覃建公司、宝鑫公司、利友公司、百度公司、中正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名下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宝鑫公司名下有土地权证号为锡锡国用(2004)第01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他案查封,本案已办理了轮侯查封手续,其余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覃建公司、宝鑫公司、利友公司、百度公司、中正公司的工商登记。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百度公司、宝鑫公司、覃建公司、利友公司、中正公司、何光辉、许文娟、何雪贞、魏翰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760014.3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覃建公司、宝鑫公司、利友公司、百度公司、中正公司、李玉萍、魏翰晖、何雪贞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扬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