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崔某某,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人,教师,现住黎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职工,现住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