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5551号申请人苏X1,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申请人苏X2(苏X1之弟),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2015年5月18日,申请人苏X1、苏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苏X3名下在西城区X区X号楼(幢号X)X门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归苏X2(×××)所有。二、苏X1放弃继承西城区X区X号楼(幢号X)X门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X1、苏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苏X1、苏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