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政航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政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政航上诉人李政航因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出生后已落户至被起诉人居委会一组,具有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当分得土地补偿款;且上诉人并不是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而发生的纠纷,上诉人起诉的请求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