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代先明与鲍雪琴、谈金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先明,鲍雪琴,谈金龙,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卜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先明。委托代理人许修春,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雪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金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98号。法定代表人谈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阿多。原审被告卜卫平。上诉人代先明与被上诉人鲍雪琴、谈金龙、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卜卫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巴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巴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