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智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智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新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李析,系被告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胡智勇,男,生于1987年7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建龙,男,生于1977年8月29日,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戴书明,男,生于1976年8月21日,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智勇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智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十堰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智华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杨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