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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执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恩宝与被执行人许义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宝,许义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1029号原告:王恩宝,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许义诚,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恩宝与被执行人许义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舒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恩宝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义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安龙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