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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许涛、马青超退伙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张晓红。被申请人许涛。被申请人马青超。申请人张晓红因退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涛、马青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晓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红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涛、马青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张晓红先行垫付。申请人张晓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超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