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吕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