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张志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张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被执行人张志杰刘宏伟申请执行张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宏伟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张志杰房产、车辆、存款,本院依法对张志杰名下的一台汽车(车牌号为蒙FPM8**)在交警部门予以查封,该车辆下落不详。被执行人张志杰下落不明。现张志杰尚欠刘宏伟270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志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执字第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