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联盛印染有限公司与赵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联盛印染有限公司,赵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307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联盛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剑宇,无锡市联盛印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旭阳。无锡市联盛印染有限公司与赵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惠阳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赵旭阳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联盛公司借款60万元;赵旭阳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联盛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的利息扣除198000元;赵旭阳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联盛公司支付律师费196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赵旭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赵旭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联盛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旭阳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联盛印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赵旭阳无银行存款信息;且无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赵旭阳名下无车辆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产监局调查,被执行人赵旭阳名下有位于××的房产,已在诉讼阶段办理查封手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赵旭阳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旭阳住所地社区了解:被执行人赵旭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旭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阳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荆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