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方国绎与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绎,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方国绎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1451号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608795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