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闫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家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