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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柔性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委托代理人梁绘。委托代理人方铁军。被告深圳市盛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荣。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至12日从原告处采购贴片电容、贴片电阻等电子原器件,共计货款35,325.81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经原告反复催款,被告拒绝付款和对账,被���尚欠原告货款35,325.81元拖延至今未付。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的司法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l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同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的规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325.8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货款全部付清。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讼费用。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至16日期间,被告以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方式向原告采购贴片电容、贴片电阻等电子原器件。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依订单要求向被告供应了货物,总计供应价值35,325.81元的货物。原告最后一批送货时间是在2014年12月16日。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绝付款,原告遂于2015年3月20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5,325.81元的事实。��告已按双方合同要求供货给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月结60天,被告理应在2015年3月2日前及时付清货款,被告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双方并未在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迟延付款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盛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325.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325.81元为本��,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永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倩书记员 张里奕(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