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陶礼平与陶智强、谢萍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礼平,陶智强,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36-1号申请执行人陶礼平,武汉市土产批发部退休员工。被执行人陶智强,天地人影像制作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萍,武汉市迎合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执行的陶礼平申请执行陶智强、谢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重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陶礼平办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熊家台四巷22号7层3室(建筑面积73.53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本案执行费1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支付)。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熊家台四巷22号7层3室(建筑面积73.53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陶礼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