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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莫某,左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被告人莫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左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等人在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回峰中路卢某家二楼开设赌场,由卢某召集赌博人员、抽取水子钱以及管理账目,股东莫某、左某负责坐堂,用扑克牌采取“划龙船”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笔下注金额10元,上不封顶,每天参赌人员达数十人、非法获利三千至五千元。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莫某、左某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30日到江永县公安局自动投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某、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各被告人分别予以量刑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卢某甲、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组织、纠集他人开设赌场,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某、左某参股坐堂赌博,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莫某、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卢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莫某、左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龙颖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