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无为县诚信商贸公司与被告张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诚信商贸公司,张庆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无为县诚信商贸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理人:胡长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诚信商贸公司诉被告张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诚信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县诚信商贸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庆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无为县诚信商贸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