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建飞、顾炳生与黄建飞、顾炳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建飞,顾炳生,龚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申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建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顾炳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龚云飞。再审申请人黄建飞因与被申请人顾炳生、龚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建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建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飞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杜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