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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民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建飞、顾炳生与黄建飞、顾炳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建飞,顾炳生,龚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申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建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顾炳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龚云飞。再审申请人黄建飞因与被申请人顾炳生、龚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建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建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飞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杜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