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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李优胜、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李优胜,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李优胜。被执行人刘春梅,系被执行人李优胜之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优胜、刘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春梅在湖口方大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购房首付款予以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春梅在湖口方大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050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