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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光群、彭冬锋等与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群,彭冬锋,辜合飞,周金金,常焕胜,彭建锋,范威,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彭光群。原告彭冬锋。原告辜合飞。原告周金金。原告常焕胜。原告彭建锋。原告范威。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为彭光群,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公路39号弘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群诉被告湖北弘毅纲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光群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弘毅纲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光群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光群、彭冬锋、辜合飞、周金金、常焕胜、彭建锋、范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光群负担。审 判 长  文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